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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5.17 16:42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政決字第 0961114152 號
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(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) 非現行
第 4 條
本法所稱利益,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。
財產上利益如下:
一、動產、不動產。
二、現金、存款、外幣、有價證券。
三、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。
四、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。
非財產上利益,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、公立學校、公營
事業機構 (以下簡稱機關) 之任用、陞遷、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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